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9日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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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

  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监理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的所有施工、监理企业。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委。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行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环节实行闭合管理。

  第五条 对在我市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分为:黑名单企业、失信企业、重点监控企业。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 “黑名单企业”。

  (一)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责令暂停施工或被行政处罚的;

  (四)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拒不执行的;

  (五)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或因施工对周边的影响导致群体性上访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投诉三次及以上经核实的;

  (六)出现严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企业所属的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全省组织的执法检查中相关人员一次不到岗的或在全市组织的执法检查中相关人员三次不到岗的;

  (八)在全省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履行监理职责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的。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失信企业”名单。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整改通知的;

  (三)对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要求拒不执行的;

  (四)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要求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

  (五)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或因施工对周边的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举报投诉经核实的;

  (六)企业所属的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全市组织的执法检查中相关人员二次不到岗的;

  (七)在全市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履行监理职责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天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一)在全市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暂停施工的;

  (二)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巡查检查中被下达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的;

  (三)出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留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四)企业所属的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全市组织的执法检查中相关人员一次不到岗的;

  (五)在相关部门组织的巡查中,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履行监理职责的;

  (六)在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企业”、“失信企业”、“重点监控企业”的名单,并将列入“黑名单企业”、“失信企业”的名单抄送招投标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对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跟踪,加大监管力度,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其他社会投资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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