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重点工业园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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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区、岳口工业园区。凡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重点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最低出让价为每亩11.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村集体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厂房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以配套建设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后,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该项目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和厂房租赁经营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增值税的5%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重点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在筹建、基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度和土地征用情况综合定额,总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并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一年一定,分期收费。

  第九条 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市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条 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集中受理、集中办事、集中服务、集中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区、岳口工业园区。凡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重点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最低出让价为每亩11.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村集体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厂房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以配套建设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后,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该项目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和厂房租赁经营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增值税的5%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重点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在筹建、基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度和土地征用情况综合定额,总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并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一年一定,分期收费。

  第九条 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市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条 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集中受理、集中办事、集中服务、集中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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