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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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创业热情,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推进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壮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一、大力培育创业主体

  1.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和职称评定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业绩突出,可推荐选拔为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拔尖人才,在职称晋升中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凡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2年内免费进行档案管理。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其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产业),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产业),自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村退役士兵,根据个人申请,可以组织进行全免费培训。

  6.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季节性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农民发展的各类协会、组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可以实行免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投资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

  7.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创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辞职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接续。辞职人员在辞职后被国有、非国有单位招聘,其原工作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辞职创业人员,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偿。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到企业挂职帮扶或离职在本地创办生产型企业、开发农业资源的,3年内其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不含津补贴)正常晋升和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满3年后本人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辞职,并解除组织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由市人事部门人才中心进行人事代理。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除外)以自己合法收入、资产向生产型企业(国家禁止的行业除外)投资入股,按股分红。鼓励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

  8.鼓励在外人士回乡创业。外地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降低创业门槛

  9.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不限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

  10.放宽名称登记。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

  11.降低注册资本。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创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资源节约型公司的,首期出资只需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12.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主体申请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相关部门出具使用证明。

  13.打造创业平台。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设立创业园,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平台。积极引进各类资本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科技孵化器。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业。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三、加大创业扶持

  14.加强财政资金扶持。自2009年起,市政府安排300万元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逐年增加,滚动发展。指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为全民创业小额贷款发放机构,按担保基金3至5倍规模发放贷款。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表彰先进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

  1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市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实力。鼓励各类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

  16.加强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在农村的业务。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建立农业创业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17.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创业诚信教育,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平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诚信守法、信用评价活动。加强信用社区、信用乡镇建设。

  四、推动企业二次创业

  18.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每年滚动抓30家重点企业,制定帮扶措施,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担保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制定微小企业帮扶措施,每年新增3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基金。乡镇新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定征收的办法。

  19.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关于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另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给予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增值税的5%的资金补助。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引进国际国内最新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新办企业,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项目,给予5至1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资助。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市级所得的50%给予奖励。

  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20.加强创业项目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天门市全民创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21.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成长监测制度,建立全部中小企业成长数据库。引导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会计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2.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加强创业人才技能培训。整合市培训资源与项目资金,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面向各类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对创业扶持对象在市内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六、优化创业环境

  23.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严禁多头受理、体外循环。进一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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