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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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6)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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