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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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超过5%的前提下,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二次补偿。
  2019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当期结余率为7.28%,符合实施二次补偿条件,经研究,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启动二次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9年度因病入院,经基本医保报销之后,政策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住院起付线)的参保职工。
  二、所需资料
  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与地点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提交资料到市医疗保障资金结算中心(市人社办公楼二楼医疗保障服务大厅12号窗口)。联系人:曾菁,联系电话:0728-5231383。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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