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执行局化解一起十六年积案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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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网讯(通讯员吕复兴 杨晓树)“太感谢你们了,将我们这个16年前的老案子执行到位了!”近日,市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陈年积案,申请执行人家属向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并连声致谢。
  2004年8月19日晚,谢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载客沿城区西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学泉路T形路口,左转进入文学泉路时,遇刘某驾驶出租车沿西寺路对向驶来,两车相撞,致谢某受伤。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谢某于2005年8月将刘某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无证驾驶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载客行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因疏忽大意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谢某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9045.49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06年7月,谢某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谢某同意,市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
  此后,执行干警一直为执行联系谢某,但因其在外务工,地址不明而无果。16年间,执行干警定期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在外务工的谢某回到天门,主动联系执行局并提供新线索,希望恢复案件执行。执行干警根据该线索迅速进行网络查控,并第一时间冻结了刘某的银行存款。
  刘某因银行卡被冻结,来到市法院询问情况。承办法官告知其未履行16年前的判决书义务,刘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对谢某进行赔偿,承办法官对其释法明理,最终刘某同意按规定赔偿谢某损失。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后,刘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3575元,这起16年前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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