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施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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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网讯(全媒体记者付磊磊)11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今年以来环境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成果,我市两家轻微违法及时整改的企业首次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该局推行“依法容错+优质服务”的工作方式后取得的成效。

今年初,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良好,整改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未造成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及《天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既当好“环保卫士”,又当好“店小二”。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引导企业自觉遵纪守法,市生态环境局还发布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即污染轻、风险低的企业,以及环保管理良好的保民生、保供给、保建设的行业,少去或不去现场执法检查,从而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环境隐患较大的行业企业,实现精准执法,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强化行政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治污能力,降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目前,全市正面清单共纳入45家企业、2个重点工程项目。对于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实施动态更新,推行进出机制,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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