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和 《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 《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决议》 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 《通告》 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火、光、 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 (县河北面东 起谌桥河、县河南面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 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 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 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凡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并 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禁鞭区”内燃放烟 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管理权限依 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打 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 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交通、供销等部 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 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通告》 规定的,均 可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 安局 110,市城管执法局 0728-5227338。
七、本 《通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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