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规范渔具销售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天门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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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门市发生了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随意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捕捞工具如丝网、地笼渔具、电鱼工具等进行非法捕鱼,严重破坏了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而销售捕捞工具的店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行为显然未能达到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导致禁用工具泛滥。

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秩序,保护渔业生态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近日,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渔具销售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渔具销售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提高商家禁售禁用工具的意识。

同时,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非法捕捞多发地段的巡视巡查,加设警示标志,特别是可能钓鱼的地段、村镇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段,并对陈旧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新更换。


△图为检察官送达检察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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