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须遵循五原则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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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新《指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拓展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新兴表外业务类型。 

  修订后,《指引》共有6章39条,包括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强调商业银行按照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等五项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新《指引》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并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审批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重要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限额、授权等。

  新《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多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自办相关联的管理机制,未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产品实行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

  《指引》要求,根据监管规定或表外业务产品说明书、协议约定的间隔期定期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通过本行官方网站发布、营业网点等途径披露,并且其合作机构按照会计准则、监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对表外业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外业务总体和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风险状况。

  在经营与风险情况监测方面,《指引》指出,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种类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对担保承诺类,重点监测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重点监测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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