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矿难,谁该引咎辞职?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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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2月9日上午洪洞“12.5”事故国务院调查组成立大会上,山西临汾市长李天太代表市政府向遇难的矿工表示沉痛哀悼,向死难者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并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分。(据12月9日《人民网》)
     一场特大矿难事故造成105人死亡,这是一起怎样严重性质的事件,给社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影响,想必洪洞县当地的领导心里都清楚,现在作为洪洞县的上级临汾市长已经出面道歉,在工作上他能够代表全市包括洪洞县,但在责任的分担上却只能代表他自己,也就是说市长的责任由市长来负,他并不能代表县长、乡长该负担的责任,县长、乡长的责任必须由他们“亲自”来负,现在市长不仅道了歉,还主动亮明了态度,而我们却没有听到更直接的责任人——县长、乡长的声音。
     按照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其中就有“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必须引咎辞职。那么这起特大矿难事故就发生在洪洞县左木乡,也就是说这个县的县长、乡长才是这个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比起市长来要直接的多,要承担的责任更比市长要严重的多,也就是说按照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条例,他们必须引咎辞职,但是我们看到了市长的态度,却没有看到县乡领导人来主动承担责任。
     105名矿工去了,我们在痛恨矿主的同时也不禁想到,这个煤矿虽然“证照齐全”,但非法越层开采,暗窑开采,矿工严重超员等情况由来已久,这些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煤矿,但却与这个县、乡的主要负责人工作疏忽甚至失职渎职分不开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煤矿正常生产时,煤矿必须有负责人跟班下井,而在矿难发生后,下面却没有一个负责人,甚至在事故发生后,煤矿竟拖延5小时后才报警,尽管主要责任也在煤矿,但地方领导也要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由此也能看到地方上平时安全生产的工作力度。现在事故抢险已经结束,主管市长也已经表态,而洪洞县当地的领导人却还未表态,到底是工作紧张,还是在扯皮推诿?全国公众都在拭目以待。(岳粹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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