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拿走4千元不加解释 浠水法院强制执行案遭质疑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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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姬栋)4年前在武汉某银行存了3.5万元钱,户主于今年6月份去取钱时,惊讶地发现全没了。经查询,原来早在1年前,浠水法院就从该账户上划走全部款项及利息,理由是“强制执行”。储户范先生质疑:执行3.1万元,为何划走3.5万元?

  41岁的范先生是浠水县清泉镇人。2007年3月,他们夫妇超生,生下二女儿。

  当年10月,浠水县计生局流动人员计生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找到他们,核实了他们超生二胎的事实。此后,夫妻俩并未收到任何方面的通知和文书。

  2005年4月,范先生在武汉某银行开户存了3.5万元钱。今年6月,他去取钱时,惊讶地发现3.5万元连同885元利息全都没了。银行方面告知,该款项早在2008年10月份就被浠水法院划走,理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12日,在多次交涉后,浠水法院执行局李姓工作人员给了他一张收据,收费名目是“义务款”,收费金额是35885元。而该县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洪副站长称,征收范先生的社会抚养费是31116元。

  浠水法院为何多扣4769元呢?范先生说,他至今没有得到法院一个明确的说法,但经交涉后,“法院答复随时可退还多收的钱”。

  12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该院执行局的当事人李某,李某不肯回答。记者随后找到浠水法院联系采访,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院长和执行局长都在外面开会”。

  针对此事,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找不到当事人,可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法院可向银行下达扣划通知书。扣划完毕后,法院还应再次向当事人下达扣划裁定书。否则,强制执行程序有违法之处。

  此外,当事人质疑“多收4769元”一事,可请法院出示相关收费依据,如没有合法依据,可以要求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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