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彭爱民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9年6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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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彭爱民同志为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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