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克强同志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6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来源:天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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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刘克强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克强同志辞去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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