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市委办、市政府办发出通知 要求规范接待用餐 |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7日 来源:2007年11月2日天门日报第一版 |
|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 |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天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认真执行。 《办法》规定: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所在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或回家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及定点接待宾馆用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天。本级机关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同城的一二级单位)、部门和部门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公务接待费总量控制、限额包干、逐年下降、节约滚存、超支自付的原则,确定基数实行定额管理。按照来客登记、领导审批、财务手续完备的程序,实行公务接待。 对违反规定被举报和发现的,对组织者和参与吃喝的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对公务接待超过确定基数规定的单位,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将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和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曝光,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天纪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