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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7日 来源:发布时间:2007-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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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各部门的作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有效地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修订早点夜市、户外广告、电话报刊亭、公交标牌、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和中心城区商品专业市场等的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和临街建筑规划红线的审批;负责管理临街经营户改建扩建行为;负责城区“三禁”(城区建私房、集资建房、机关院内建宿舍楼)的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二)市工商局。依法坚持经营条件前置审批的方式和程序,严格营业执照审批发放。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许可而没取得相关部门前置许可的,对违反《中心城区商品市场专业工程规划》的,坚决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参与市场规划论证,督促检查管理集贸市场,切实做好市场门前经营秩序的管理,取缔非法开办的有形市场;负责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文明经商教育;负责清理取缔城区相关无照商贩。 (三)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辆(含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超载、抢道、逆向行驶、闯红灯、无牌无照、客货混装、违规载客等违章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做好电子交通眼、交通指示标牌、禁令标志、交通护栏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查处丧户车辆沿街抛洒纸钱;负责查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破坏、偷盗市政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城市专项整治(含拆除违章建筑)和日常管理活动,及时处理反管理案件;管理交通协管员。 (四)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灭四害”活动;负责服务行业特别是餐饮业卫生许可的审批和经营服务人员的健康检查;负责做好中心城区餐饮业前店后灶改造和“煤改气”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做好所属交通设施(公路、桥梁等)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公路两侧“红线”范围内相关违反城市管理的现象和行为;负责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教育驾乘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做到车容车貌整洁、停放整齐有序;负责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清理和取缔工作;负责城区机动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规揽客行为。 (六)市环保局。负责城区“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负责县河水质监测,督促城区水体管理和船闸冲污;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强对城区污染企业及排放污染物的个体经营户的治理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 (七)市商务局(含市物业管理局)。配合规划部门编制好《中心城区商品市场专业工程规划》;负责直管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负责市场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进行检查评比。 (八)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市貌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城区占道经营、伸店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加强对基建物质占道和打场晒粮的管理;负责按有关规定管理畜力板车,规范劳务候工;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规范门店招牌和标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和排水泵站的维修和管养;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各类管线埋设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有关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 二、竟陵、杨林办事处,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责 (一)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清运;负责渣土管理;负责责任区域内水体管理,及时清捞漂浮物;负责垃圾桶、果皮箱、中转站、公厕等各类环卫设施的管理。 (二)负责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建立“门前四包”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门前四包”检查结账。 (三)负责市容卫生协管员管理。 (四)负责自建市场经营管理。做到市场设施完善,环境卫生清洁,车辆摆放有序;杜绝市场外延。 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广电局、天门日报社要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工作的宣传;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小市民教育”;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接收、管理和遣送工作;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线杆、变电箱、电话亭、邮箱的设置、维修、迁移、清理、保洁等工作;市路灯管理所负责路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加大力度,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要加大组织、协调、督查的力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弘扬先进,鞭策后进 ,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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