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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确保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的公告 |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7日 来源:发布时间:2007-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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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此公告。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应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慎和违章操作极易引起火灾。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防火工作,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落实防火公约和“七户联防”措施,教育儿童不要玩火,注意做好对年老体弱人员和聋、哑、痴、呆、伤、残人员的监护。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福利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带入、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四、集生产、经营、生活、住宿、储存于一体的各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是亡人火灾高发场所,严禁人员留宿,做到人员离开时关闭电源、气源,消除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审批,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 六、各旅游景区(点)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值班、巡查、自查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七、供水、通讯、交通部门必须确保节日和旅游景区(点)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九、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保管、使用、运输和消防安全巡查等特定工作。 十、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报警,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十一、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同时向“119”报警。 十二、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前置条件的实施依据。节日期间,凡违反本公告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和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者严肃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有效。
天门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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