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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 |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7日 来源:发布时间:2007-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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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 一、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规定及天门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天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续保”职工)缴纳2007年度养老保险费标准为2152元,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可按年缴费标准的70%即1507元缴纳,若2007年6月30日前一并缴纳2005至2007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缴费人员直接到市地税局缴费大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凭税票到我局办理缴费登记。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二、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标准(标准附后)补缴1986年至1995年统筹金、1996年至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1995年底的有效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并与原参保的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的退休养老待遇,即享受相同的退休条件;相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同的养老金待遇调整;相同的丧葬抚恤金(2007年标准为11419元)待遇。若参保后在退休前死亡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参保者请持本人档案、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关系的文书和彩色照片四张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后,方可到天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稽核科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联系电话:52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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